ST林重
啄木鸟温馨提示: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含)期间买入ST林重并在2019年11月22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或在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含)期间买入ST林重并在2021年11月16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以启动索赔程序!
2022年4月25日,林州重机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 号)。林州重机再次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河南证监局查明并认定的违法事实: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全年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林州重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河南证监局决定:(1)责令林州重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2)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
此前,于2019年11月20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20日首次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林州重机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 元。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律师观点: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郭永莹律师表示,根据2022年1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啄木鸟证券卫士”已经陆续收到了投资者的委托,维权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相信不久的将来即可启动诉讼程序。
“啄木鸟证券卫士”会在官方网站上第一时间发布案件相关进程,希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及时联系“啄木鸟证券卫士”,我们将会全力协助你们挽回损失。本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证券欺诈案件,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交通费和诉讼费由律师团队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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